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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销太大偷卖父母亲属房产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4/14 11:14:40   点击:

李海夫

  女儿魏某趁家人不备,偷拿父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并采用伪造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及找人冒充其父母等手段,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钟某。魏某这一行为令父母非常寒心,要求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魏某构成盗窃罪,因属于盗窃近亲属的行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魏某盗卖自己父母的房产并非其第一次犯错,在此之前,她曾在丈夫姐姐杨某家中,将杨某夫妇共有商铺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盗出,伪造杨某夫妇身份证、户口簿等,以该商铺的房产证作抵押,先后从周某、李某处共借得32万元。后来,魏某通过某公证处将该商铺转委托于李某,李某后将商铺出售并过户给易某。此外,魏某还采用同样的方法,将杨某夫妇的住宅房产作抵押,从侯某处骗得27万余元。

  买房人前去讨房,亲人们才知道自己的房产和商铺被魏某卖了,他们感到非常吃惊。“房产‘两证’一直都在家里,怎么会被卖掉呢?”原来,魏某偷拿房产真的“两证”后,又伪造了证件放回原处,不让亲人们发觉。

  事发后,魏某选择了投案自首。郫县检察院指控魏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伪造身份证、冒充产权人等手段,以其亲属的房产证作抵押骗取他人借款27万余元,魏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隐瞒事实真相,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亲属的产权证后将价值共76万余元的房产转卖、过户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人有所区别。魏某的家人及亲属均明确要求追究魏某盗窃犯罪的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追究魏某的刑事责任,但鉴于魏某的犯罪行为系在其亲属之间实施的行为,故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加上魏某还有将丈夫姐姐的房产、铺面偷卖并作抵押诈骗他人的行为,法院以盗窃罪、合同诈骗罪,两罪合并执行,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社会危害性相对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秀律师庭后说,为了维护家庭成员关系,使家庭和谐稳定,法律对盗窃近亲属财物有如上规定。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不是应当不追究。如果近亲属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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