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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情人私签百万补偿协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2/16 15:07:46   点击:

丈夫出轨还与情人签订了百万元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妻子得知后告上法庭。近日,经法院审理后判定,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

  廖女士与丈夫王伟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四川省成都市做生意。2010年初,在成都做生意的王伟认识了90后小赵,小赵的年轻活力吸引了王伟。王伟对小赵不断追求,两人最终确定了情人关系。随后,两人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在周围邻居看来,他们就是一对小夫妻。

  王伟有外遇的事情,很快被妻子发现,廖女士曾想尽一切办法挽留这段婚姻,但王伟执意要与小赵在一起。2011年末,廖女士与王伟协议离婚。虽然离婚了,但因为家庭的各种原因,廖女士与王伟一直保持着联系。2012年3月,廖女士与王伟办理了复婚手续,两人重归于好。复婚后,王伟多次告诉廖女士,自己与小赵结束了情人关系。

  而事实上,王伟一边与妻子廖女士复婚,一边仍与小赵保持情人关系。眼见情人与结发妻子离了婚又复婚,小赵十分难过。2012年5月,小赵与王伟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王伟每年给付小赵10万元,共计100万元。王伟并没将签订补偿协议一事告诉妻子。

  2014年3月,小赵带着父母和朋友找到了王伟的门面,以王伟从签订协议之日起未给补偿款为由,要求王伟按约定提前一次性支付100万元。

  此时,廖女士才知道,丈夫还一直与小赵保持着不正当关系。思考再三,廖女士将丈夫与小赵共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庭审期间,小赵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到场。

  经法院审理认为,廖女士与王先生系经婚姻登记的合法夫妻,其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小赵与王先生在王先生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在酒店入住同一间客房,且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王伟与小赵签订的补偿协议及欠款说明书无效。

  对此,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东升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中,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共同的生活基本准则。因此,法院判决协议无效,是因为王伟与小赵签订协议这一行为是基于二者的婚外情,而婚外情既违背社会道德,也违反法律规定。(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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