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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占共用部分建房 出售过户也要拆除
来源:中国普法网   发布于:2016/2/18 12:15:35   点击:

近日,一场持续了两年多的拉锯战终于结束,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催促下,被执行人陈某夫妇履行完判决书,拆除了通廊上的设施,将通廊及花坛恢复了原状。

  2013年11月底,王某夫妇(化名)将邻居陈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拆除擅自修建的房屋,恢复通廊及花坛原状。

  王某称,陈某夫妇是他们的邻居,2013年6、7月份,他们装修时把共用的架空通廊及花坛私自占用并修建成自家房屋,还布置了管道,装了热水器等设施,造成他们家通风、采光一系列问题。他们多次要求陈某夫妇将通廊上的设施拆除,陈某夫妇一直置之不理。之后,他们通过物业协调,也找过房产监察大队处理,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只好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说,根据开发商对诉争空间(架空通廊及花坛)的设计功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他们对诉争空间享有专用权,而且小区内与他们同户型业主对诉争空间的实际利用情况来看,将诉争空间进行装修使用是普遍情况,因此他们将诉争空间装修是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架空通廊、花坛都位于陈某夫妇房屋的原入户门外,且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中也明确标示架空通廊为业主共有部分,故陈某夫妇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另外,陈某夫妇辩称将架空通廊、花坛进行装修使用是小区内的普遍情况,但侵权行为并不因为侵权者众就转变性质成为合法行为,故对他们的辩称不予采信。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夫妇的诉请,判决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

  时间兜兜转转到了2015年,可是陈某夫妇依然对判决置之不理。2015年10月底,王某夫妇向西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执行员立即联系到陈某,并向其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限期履行判决。陈某表示在2016年2月15日前会拆除通廊处的房屋,将花坛恢复原状。

  今年1月,执行员再打电话给陈某,催促其履行时,陈某说房子已经卖掉并过户了,如今他没有责任去拆除通廊上的设施了。

  执行员一听就明白了陈某的用意,传唤他们到法院,也联系了王某夫妇来一起协商。可是,陈某仍然表示房子与自己无关,不履行法院判决。西湖法院执行局对态度恶劣的陈某当即作出拘留的决定。

  最终,陈某和妻子主动拆除了通廊上的设施,将通廊及花坛恢复了原状。

  ■法官说法■

  该案中陈某夫妇的行为是一种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判决书要求陈某夫妇一个月内恢复该套房屋外的架空通廊、花坛原状,这个行为并不因房屋所有人发生变化而变化,因此即使陈某夫妇卖了房子仍要履行,不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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