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婚姻家庭
养女成人日渐生隙 收养关系亦可解除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2/18 13:38:55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吴晓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 郝绍彬 鄢唯

  老周与妻子于1980年2月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老周夫妇于1986年领养了女婴小周,并将其抚养成人。小周2008年大学毕业后,其与养父母分居两地,并未共同生活。自2014年以来,双方关系一直摩擦不断,特别是老周工伤住院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小周仅托养母带给老周2000元,但未到老周住处探望。

  老周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由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老周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理由成立,判决收养关系解除。

  法官庭后表示,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颁布施行。该法颁布前,我国事实上存在着大量的收养行为。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收养方与被收养方之间开始出现纠纷,这就涉及到先前的收养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目前,对于收养法颁布前的收养行为,即便未办理收养手续,若依照一定标准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仍将获得法律承认。

  法官提示,本案中老周领养小周的行为经过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认可,并将小周抚养成人,二人在事实上以父女相称,原被告双方对收养关系均予以认可,故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故解除收养关系应按照收养法进行处理。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