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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认识七大误区,法官帮你澄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于:2016/2/18 13:54:57   点击:

  安健方

  春节将至,亲朋好友相聚难免把酒言欢。那么,公众该如何有效避免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的发生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该院审理的39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例,对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容易产生的七大认识误区,进行了归纳并逐一澄清。

  误区一:

  “我酒量大,根本不会醉!”

  被告人吴某原系某国企高管,平时应酬较多,自诩酒量很大。

  某日中午,吴某饮用半斤白酒后,觉得自己继续开车丝毫不会受影响,遂驾车上路行驶。途中,他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44.6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吴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

  生活中,有些人认为自己酒量很大,一斤的酒量喝个半斤八两的再开车也不会有问题。实际上,人的酒量大小取决于人体内乙醇脱氢酶和乙醛脱氢酶的多少,而不是酒量大的人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会比酒量小的人少。大量饮酒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会跟着上升,酒量大的人即使感觉不到醉,也可能在测试后被认定为酒驾或醉驾。所以说,不能根据自己的酒量来断定是否构成酒驾或醉驾,开车就不要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误区二:

  服用保健液引起酒精超标

  某日中午,被告人陈某饮用了含有40%酒精成分的舒筋活络液200毫升。当日23时许,陈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一办公楼前时与道路中心的护栏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赶到现场后,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次日0时52分,医务人员抽取陈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

  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陈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六天,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很多人认为,危险驾驶犯罪的设立就是为了打击酒后驾车,因此除喝酒之外,服用补品、药品、保健液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实际上,危险驾驶入刑及查处酒驾的出发点是为了驾驶员与路人的安全,不论是否有饮酒的形式,只要人体摄入酒精,终归会影响到驾驶安全,产生危险驾驶犯罪的法益侵害。

  误区三:

  车辆仅有所移动即迅速停下

  2014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饮酒后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一停车场因代驾费问题与代驾公司人员发生争执,后其驾驶一辆小型汽车离开,汽车刚移动即停下。群众报警后,蒋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当日23时44分,医务人员抽取蒋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故被告人蒋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对于上述情形,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司机既然在车启动时的瞬间有所醒悟,并采取措施立即停车避免危害驾驶安全,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危险驾驶案件有所不同,只要饮酒后驾车,不论车辆行驶距离长短,都已构成犯罪既遂。

  误区四:

  饮酒后将车开到一旁熄火休息

  某无法举证自己并未酒后开车,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一些人认为,司机饮酒后为避免对自己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主动将车停靠在一旁并熄火休息,警察即使查到自己也不能采取措施,因为反正警察也没看到司机开车。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警察完全可以推定司机已经实施酒后驾车行为,除非有明确反证予以证实司机并未开车。

  2014年4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六郎庄桥时,将车停在四环路主路内侧车道并在车内睡觉,后被民警查获。当日5时37分,医务人员抽取刘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因刘

  误区五:

  酒后虽然开车,但没在公路行驶

  被告人廖某于某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经过几年来的法制宣传,大部分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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