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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过石头不减速 乘客飞起摔骨折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3/24 14:10:18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钱俊皓

  “哐啷”一声,行驶途中的中巴车右前轮轧到了路边的大石头,车身猛然一震,坐在车内第一排的乘客郑某随之腾空而起,摔落后其第1、2腰椎体竟然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客运公司和驾驶员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5.3万余元。

  正月农闲时,家家忙拜年。2015年农历正月十二一大早,50多岁的郑某与往年一样带着礼品走亲拜年,早上6点多钟就搭上了衢州某客运公司的一辆中巴车,当时车上只有三四名乘客,郑某选择坐在了发动机右侧的副驾位置。

  然而,中巴车行驶没多久,在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右前轮不慎轧到了路边的一块大石头,“哐啷”一声,坐在第一排的郑某随之被颠至半空,之后重重地摔落下来,这一上一下可谓力度千斤,毫无防备的郑某腰部当即疼痛不已,趴在发动机的木板盖上动弹不得。郑某被送至医院后,经诊断第1、2腰椎体呈现出压缩性骨折。郑某住院88天,出院后经衢州天恒司法鉴定所鉴定,郑某的损伤系在事故中人体与车辆或其他钝性物体发生碰撞或高处坠落后形成,伤情已构成八级伤残。

  据了解,搭载郑某的中巴车系驾驶员朱某个人所有,日常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经营县际班车客运,该客运公司是一家由8人投资的私营企业。事故发生后,在中巴车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客运公司与郑某达成事故赔偿协议,由客运公司一次性赔偿郑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1万余元。但协议过后,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为由,没有履行赔偿协议,只有朱某支付过郑某医药费等损失1.8余元。无奈,郑某将客运公司和朱某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郑某乘坐朱某所有的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经营的中巴车,行驶过程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郑某身体受到伤害,两被告理应对原告因身体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朱某、客运公司连带赔偿郑某各项损失15.3万余元。本案承办法官刘俊健庭后进一步指出,朱某、客运公司以保险公司尚未理赔为由,不履行赔偿义务是违法的,原告郑某就此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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