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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自燃烧出非标发动机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6/3/24 14:11:40   点击:

 车辆自燃,厂家最常用的托词就是由于用户操作或日常保养不当导致。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山东威海的王某则选择了依法火情认定和依法诉讼的维权之路,最终发现车辆的发动机型号竟存在猫腻

  法制日报记者  姜东良

  法制日报见习记者 徐鹏

  法制日报通讯员 唐玉沙

  62岁的王某在建筑工地上班,年纪大了,公司离家又远,就花了3800元买了一辆品牌三轮摩托车作为代步工具。刚开始摩托车开着又快又平稳,王某非常喜欢。没成想,就在购车即将满一年之际祸从天降。一天下班后,王某骑着摩托车回家,途中摩托车座位下方突然起火燃烧,当场报废。王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烧伤面积达50%,构成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王某申请了火情认定,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部位位于车座下方、发动机前部,可以排除人为纵火、用火不慎、遗留火种、车辆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因车辆油路故障、化油器故障引起车辆自燃的可能。

  拿到消防认定书后,王某将摩托车的制造厂商和销售者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31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则发现,由三轮摩托车厂家提供的生产合格证与发生事故的车辆上的铭牌所载明的车辆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均相同,但发动机型号却并不相符。这说明该摩托车发动机未经检验合格后出售,由此可以表明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因此,王某因该车突然起火燃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摩托车厂家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房某在经销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判令摩托车生产厂家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8.8万元。厂家不服提出上诉,该案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达成调解,目前厂家已将调解后的赔偿款支付给了王某及家人。

    以案释法

    发动机型号不符属产品有缺陷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王某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不能排除因车辆油路故障、化油器故障引起车辆自燃的可能。且车辆生产厂家也未能举证证明驾驶者是由于使用、操作不当而引起火灾。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上与该车发动机铭牌上的发动机号相符,但与发动机型号不符,说明该摩托车发动机未经检验合格后出售,由此可以表明该车存在不合理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摩托车生产厂家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未能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根据我国产品质量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活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由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王某因该车突然起火燃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摩托车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产品质量事故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无论多少赔偿都不能换回消费者的健康。从王某的事件中法官要告诉大家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民商事领域的诸多法律规定,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涉及到产品质量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等,针对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不论适用何种法律,作为受害者首先需要树立起依法维权的法律思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维权,就会发现维权之路并不复杂,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一定会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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