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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松杀嫂案中的法律、情理与儒家思想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2014/12/10 9:34:18   点击:

武松见兄暴死生疑,得知真相后,怒杀潘金莲和西门庆。

(一) 如何在个案中兼顾法律与情理,是受到儒家思想潜移默化影响的中国古代法官判案时,时常考虑的因素。作为以描述梁山好汉啸聚山林、替天行道而闻名于世的“反法制”小说(梁厚甫语)《水浒传》,通过对一宗宗司法公案的描写,真实再现了传统司法判决的形成过程。武松杀嫂案便是其中颇具特色的一宗。

却说武松景阳冈打虎后,得阳谷知县赏识而被任命为县衙都头,并得以与哥哥武大团聚。然而,乐极生悲。数月后,就在武松替知县监送车仗归来时,哥哥已离世。想到自幼父母双亡,兄弟相依为命,哥哥的百般好处恍如昨日,武松不禁悲上心头。他揪住嫂嫂潘金莲问个究竟,得到的却是一句:“你哥哥……害急心疼起来。病了八九日,求神问卜……医治不得,死了,撇得我好苦!”武松深知嫂嫂并非良善之人,且哥哥身体健壮,故初步断定其中必有隐情。

身为县衙都头,武松多少有点法律常识,也曾尝试通过合法途径为哥哥报仇雪恨。在查清哥哥是被潘金莲和其奸夫西门庆下毒药毒死后,武松带着两个证人——仵作何九叔和帮哥哥捉奸的郓哥,来到县衙告发。问过何九叔和郓哥后,知县批评武松身为都头却不省法度,声称:“自古捉奸捉双,捉贼见赃,杀人见伤……只凭这两个言语,便问他杀人公事,莫非忒偏向么?”

见知县不肯受理,武松从怀中取出两块稣黑骨头(武大中毒物证)和十两银子(西门庆贿赂何九叔物证),但素来和西门庆交好的知县又岂愿理会?一句待我从长计议,便搪塞了武松。

次日清晨,武松再次上告,奈何知县已收受西门庆的贿银,又以“经目之事,尤恐未真;背后之言,岂能全信”的儒家训诫和“但凡人命之事,须要尸、伤、病、物、踪五事全”的证据标准,断然拒绝了其请求。

至此,在武松看来,公力救济的大门已彻底关闭。

何九叔和郓哥的证言以及武大的尸骨和西门庆的贿银,足以证明武大死于中毒,至少潘金莲和西门庆存在重大嫌疑。对此,寻常市井尚且知晓,何况是县衙都头呢?

知县的不作为,使武松认为通过官府为哥哥报仇雪恨远不如靠自己这双打虎拳头来得痛快。

(二) 拿定主意后,武松为兄报仇做得也算精细。他先是叫两个士兵把住前后家门,邀了众邻里,挑一位记下过程,其他诸位权作见证。武松所做的一切,无非是要向世人证明,我武松今日诛杀奸人合情合理,即使有违法度,也实属无奈。

随后,武松私设公堂审讯了潘金莲和王婆,获得二人口供后,就势诛杀了潘金莲,并径奔到狮子桥下斗杀了西门庆。

武松深知,即便为兄报仇诛杀仇人,亦有违法度,于是提着两颗人头来到县衙自首。

武松行为的性质,可归结为复仇性的有预谋杀人,杀人的手段,可概括为挖心剖胆,自然是影响恶劣,危害极大。《唐律》根据主观故意将杀人分为“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六类,制定了“六杀”制度。武松的行为,便属于“谋杀”,通常会要判处死刑的。宋朝律法沿袭了该制度,并在《宋刑统》中规定:“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同。”因此,按照当时律法,如不出意外,武松将会在另一个世界与哥哥再续兄弟情分。

然而,意外终究发生了。到县衙自首后,知县念武松是个义气烈汉,寻思他的诸多好处,便一心要成全,于是将招状改作“武松因祭献亡兄武大,有嫂不容祭祀,因而相争,妇人将灵床推倒;救护亡兄神主,与嫂斗殴,一时杀死。次后西门庆因与本妇通奸,前来强护,互相不伏,扭打至狮子桥边,以至斗杀身死。”

知县撇开事实不提,却将故意杀人改作过失杀人。东平府府尹也哀怜武松是个仗义烈汉,把招状改得又轻了些。而刑部官员又和东平府府尹交好,使该案最终被判为:“据王婆生情造意,哄诱通奸,唆使本妇下药,毒死亲夫,又令本妇赶逐武松,不容祭祀亲兄,以至杀伤人命,唆令男女,故失人伦,拟合凌迟处死。武松虽系报兄之仇,斗杀西门庆奸夫人命,亦则自首,难以释免,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潘金莲、西门庆,虽该重罪,已死勿论。”

从法理上讲,即便有自首情节,徒流刑的处罚也着实罚不当罪。堂堂一纸判决,竟默许了武松的血族复仇,成了对潘金莲、西门庆和王婆的一次道德谴责。

(三) 自商鞅变法以降,生杀予夺之权便操于帝王一人之手,血族复仇也当以轻重被刑大小。此后历朝历代,对血族复仇规定虽有所宽松,但唐宋时期,公力救济已成原则,法律更是明令禁止民间私斗。如此法制环境下,武松杀人已然属于重罪,官府为何还敢包庇纵容?更何况《宋刑统》明文规定:“诸断罪皆须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也就是说,官府作出判决需援引律法。但纵观该案判决,未曾有只言片语的法律援引,这又是为何?

细察之,武松最终被判徒流刑也不难理解。无论历朝历代法典如何规定,以学者之看法“以礼为核心的儒家文化在相当程度上是认可复仇、报应和私力救济观念的,主张法律对依礼复仇者予以赦免,甚至对复仇的孝行、义行给予旌表。”

换言之,武松为兄报仇而手刃仇人,在作为封建官方意识形态的儒家文化中,因体现了孝义而得到赞许。

该案的几位官员饱读圣贤书,深知社会主流价值观所在,基于对儒家正义观的认知而作出偏袒武松的判决,也在情理之中。武松的自首情节在一定程度上为官府的从轻发落提供了事实依据,加之西门庆乃阳谷一泼皮破落户,平生坏事做绝,百姓对之既不敢怒亦不敢言,武松斗杀西门庆实为百姓除掉一害,深为民间所激赏,判处较轻刑罚也是民意所在。

儒家思想、法律、情理、民意等各种力量交错,衙门官员思虑再三,最终判得武松脊杖四十,刺配二千里外。但这并不表明当时的官吏不敬畏法律,只能说在各种因素的角力中,基于武松义气烈汉的身名和人已死而又无利可图的现实,情理与儒家思想暂时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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