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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发现在押人刑期算多了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7/6/27 10:45:33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刘志月

    法制日报通讯员 程 珊 邓绪康

    “太感谢您了!我要当面向您致谢,再送面锦旗来!”

    电话里,提前15天回家的刑满释放人员骆某多次坚持要送面锦旗给伍成植。

    伍成植是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他发现并负责办理了骆某的行政拘留日折抵刑期一案。骆某的“待遇”,是因其申诉引起蕲春县检察院、法院两家重视,依法将先行拘留15日折抵刑期的结果。

    此前,蕲春县检察院驻该县看守所检察人员巡视监区期间,在押人骆某向检察人员提出其刑期计算存在不公。他认为,判决中其被行政拘留的15天没有折抵刑期。经查,2015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骆某在蕲春县刘河镇中路村、青峰村农户家中利用麻将子“蹉砣子”进行赌博,25日晚被抓获。

    蕲春县公安局认为,骆某参与赌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间为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0日。

    在拘留期间,蕲春县公安局调查发现骆某有开设赌场嫌疑,遂对骆某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6年8月11日,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蕲春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骆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聚众赌博,非法获利4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11月,蕲春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4月29日。

    在羁押期间,检察官伍成植发现了相关刑期计算问题。由于蕲春县法院对骆某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生效,今年4月1日,蕲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提出对骆某的行政处罚15日应当折抵相应刑期的意见,建议法院更正判决刑期起止日期。

    收到蕲春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蕲春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联合蕲春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及驻所检察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论证,互相交换观点,最终法检两家达成共识。

    最终,骆某得以提前释放。

    同一行为下行政拘留期应折抵刑期

    ■以案释法

    对于该案,伍成植认为,蕲春县公安局对骆某先行行政拘留依据的事实行为与后来立案侦查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否属同一行为,这成为行政拘留15日期间是否应折抵刑期的关键所在。

    伍成植收到骆某的申诉后,立即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询问了公安机关、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及在押人骆某,调取相关证据。

    本案中,骆某存在赌博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拘留15日处罚,但公安机关因无法分辨出骆某到底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还是参与赌博,为方便案件的进一步侦查需要对骆某先行拘留,后经查明骆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在法庭审理期间,骆某被蕲春县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认定事实与行政拘留认定的事实具有重合性,故骆某先行行政拘留依据的事实行为与后来公安侦查的开设赌场行为应认定为同一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中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即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明过程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蕲春县法院依法采纳了蕲春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并作出刑事裁定,将原判决书中刑期的内容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原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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