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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欠债一同被告 赌债不属共同债务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7/6/27 10:46:24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丁国锋 法制日报通讯员 蒋晓

    2007年7月至2009年4月,吴某多次因涉嫌赌博被行政拘留及罚款,后其于2008年至2010年间,陆续向陈某借款共计15.2万元,并相应出具了借条6份。

    后吴某虽然承诺尽快归还,但陈某多次讨要未果,遂将吴某及前妻滑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借款。陈某诉称借款发生在吴某与滑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共同归还。

    庭审中,滑某辩称,其与吴某已于2011年离婚,吴某长期沉溺于赌博且多次被行政处罚,在离婚诉讼中其也仅申报了9万元债务,即使本案借款真实存在,该借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吴某的个人债务,与其无关。同时陈某仅有借条,未提供款项交付凭证,借贷关系不成立。

    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涉案借款系吴某的个人借款,滑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庭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吴某因参与赌博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在离婚诉讼中吴某申报的9万元债务也是用来归还赌博欠下的债务,说明吴某有赌博恶习,在申报债务时也未提及本案借款,法院有合理理由相信滑某之主张即涉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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