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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事件给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
来源:   发布于:2018/9/10 10:37:44   点击:

 郑州空姐乘坐顺风车遇害之后,相隔不过四月,乐清又发生一起滴滴顺风车遇害案,与此同时,网上又出现了大量与滴滴有关的侵权报道,悲剧的发生令人震惊、愤慨,但震惊愤慨之余我们应当回归理性,对问题进行反思,以避免惨剧再次上演。

    启示一:应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说不

   2015年滴滴合并快的,2016年滴滴合并优步,随着滴滴在网约车市场中一路凯歌,滴滴所占市场份额不断提高;在滴滴快的合并之际,易到用车就向商务部、发改委举报该合并行为未按要求进行申报、严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在滴滴优步合并时,商务部也多次表示,滴滴未向其申报,其已对合并案展开调查,但至今仍未向公众公布结论。其实,此类事件也不是滴滴独有的,无论是滴滴、快的、优步的合并,还是ofo、摩拜、小蓝的“搏杀”,还有百度外卖与饿了么合并、携程与去哪儿合并……以上种种体现出了互联网企业天生就有追求垄断的冲动,而且互联网垄断在资本的推动下不断加速。与传统垄断只垄断一个单边市场不同,互联网垄断涉及双边市场,甚至多边市场;在“技术为本,资本为王”的互联网经济领域,互联网垄断往往形成更容易、垄断更彻底、危害更严重。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较于经营者集中所形成的垄断带来的利益而言,最高额50万元的罚款对于参与集中的企业而言似乎九牛一毛,违法成本低也使得很多互联网企业在垄断利益的驱使下跃跃欲试。

   因此,仅依靠“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监管规范以及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自律他律根本无法有效实现保障权益、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目的,只有完善规范、严格责任才能有效遏制互联网企业“生来追求垄断”的冲动。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制定,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弥补《反垄断法》规范之不足,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垄断进行更为完善的规定,促进法律体系协调、规范完整严密,具体而言,建议电子商务法明确对电子商务相关市场的界定,对于参与集中的互联网经营者强制解散,并按上一年度经营额的10%进行处罚,以此提高违法成本,遏止行业垄断。

    启示二: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更符合立法的目的

   乐清滴滴顺风车遇害案后,对滴滴的谴责声一直不绝于耳,但无论对滴滴进行道义上的谴责,还是滴滴承诺三倍赔偿,事实上,现在让滴滴担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滴滴这类电子商务平台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只能期待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尽早出台明确。

   电子商务法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据报道,正在审议的电子商务法四审稿将该条修改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无论电子商务法四审稿修改后的“相应补充责任”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矛盾,我认为三审稿规定的连带责任更为符合电子商务法的立法需求和立法目的。

   基于上述观点,当侵权事件发生后,只要平台证明其不存在过错即可在其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后向侵权人追偿,最终的结果承担者是侵权人。相比于平台的商业利益,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得保护是第一位的;相较于消费者凭一己之力向侵权人追偿,平台比消费者更具优势,这也是良法善治中应有的对弱者的保护。这样既有利于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与保障,也有利于促使平台完善安全保障机制、促进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启示三:平台与电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共同经营者

   以消费者使用滴滴乘车为例,消费者不仅接受滴滴司机提供的出行服务,还接受滴滴平台为其提供的派单、支付、安全等保障服务,正是基于平台与电商的共同行为,消费者接受了相应的服务,平台和电商获得了相应的收益,从这一点上讲,平台与电商构成了共同经营者。在平台与电商构成的共同经营者中,平台依托技术、资源、规模等优势,再结合平台服务协议与平台管理规则,平台对电商能够形成强有力的约束,特别是在平台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平台对电商的约束几近于绝对;权利越大,责任越大,平台在享受权利“膨胀”所带来的丰厚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切实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即先行赔付、连带责任。

    启示四:应把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

   随着网约车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滴滴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商业服务,而是类似于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具有准公共性质的承运服务,甚至随着网约车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很有可能发展为公共交通客运服务。对于以滴滴为代表的市场占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具有准公共服务性的电商平台,如果仅以对一般电商企业的要求来进行规制,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对这类市场占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具有准公共服务性的电商平台应当严格责任、严格标准。严格责任方面,应当强化平台对先行赔付责任或连带责任的承担,通过严格责任提出严格要求,通过严格要求规范平台经营。应当对汽车配置、汽车标识与内饰、司机驾龄、征信状况、商业保险等准入条件以及对定位、摄录、报警等技术设备作出一定要求。下线的业务可以再次上线,美好的生命失去却一去不返,身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只有法治才能给予我们最大限度的保护。《电子商务法》四审稿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期望电子商务法能以此为鉴,在规范互联网垄断以及压实平台责任等方面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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