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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01124
来源:   发布于:2020/11/24 8:32:10   点击: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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