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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01125
来源:   发布于:2020/11/25 8:41:46   点击:

 《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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