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12、913、914、915。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 133052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