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