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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723
来源:   发布于:2021/7/23 9:10:03   点击:

 《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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