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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10827
来源:   发布于:2021/8/27 9:02:24   点击:

 《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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