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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