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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20221
来源:   发布于:2022/2/21 9:02:04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0516—838325091330521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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