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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20230118
来源: 发布于:2023/1/18 14:48:27
点击: 次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915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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