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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20230118
来源:   发布于:2023/1/18 14:48:27   点击: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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