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每日一条》2025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外国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外国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 (二)已取得工作许可且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