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律所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九楼903、912、913、914 律所预约电话:13305212880 0516-838325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该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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