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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查封房套现近两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于:2015/1/14 10:19:26   点击:

房地产公司非法销售被查封房屋181套,涉案金额1.9亿,造成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的严重后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作出一审判决,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9年,吴某成立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建设位于重庆渝中区新华路201号的重庆国际大厦。2010年2月,吴某与刘某签署《风投协议》并向其借款5000万,同年10月用建设中的重庆国际大厦部分楼层作为抵押,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两亿元。

  2012年5月,刘某以吴某未履行《风投协议》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重庆国际大厦第19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同年11月,中信信托公司以吴某未按时归还贷款及利息,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重庆国际大厦。根据相关执行裁定书,重庆国际大厦负2层至64层部分房屋被查封。

  吴某在明知重庆国际大厦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向购房者销售该房屋,从2012年5月法院第一次查封重庆国际大厦至同年12月底,该房产公司共计向购房者销售181套被查封的房屋,销售金额达1.9亿余元,实际收款1.57亿余元。

  2013年8月,公安机关将吴某拘传到案。审查中,吴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解决大量购房者不能按期接房的问题,并配合有关机构协商处理欠款问题。

  对于吴某擅自处置查封房产的问题,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擅处查封财产法定代表人担责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明知自己经营的重庆国际大厦的部分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非法变卖销售,涉案数额巨大并导致大量购房者未能按期接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法官解释称,所谓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

  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该罪为单位犯罪,故本案中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该罪。吴某作为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在明知房产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进行变卖,其行为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协助处理因其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尽力消除不良影响,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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