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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在擅转物业 投递有过照价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3/26 10:15:15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吴亚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王莹

  2014年11月,家住福建省连城县北团镇的黄女士打算将价值2100余元的土特产寄给山东朋友。随后,黄女士将物品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支付了32元运费。同年12月6日,快递到达山东。快递员在与快递单上的收件人蔡先生进行电话联系后,在确认蔡先生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将快递放到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

  在随后的几天,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见。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黄女士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黄女士并未按照快递单上的要求进行保价,出于人性化考虑愿意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的赔偿上限赔偿5倍运费,即160元。

  连城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判令快递公司赔偿黄女士各项损失21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也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快递公司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

  快递公司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对于这样的说法,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上述的条款就属于这一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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