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典型案例 >> 房地产
父亲突然去世儿子有权查询父亲房产
来源:正义网   发布于:2015/10/12 10:31:57   点击:

王军和

  刘甲是刘乙的父亲,在刘乙10岁时,刘甲离婚,父子二人相依为命。20145月,刘甲突然撒手人寰,刘乙成为刘甲唯一的财产继承人。刘乙听说父亲生前置有不少房产,但不知这些房产是否真的存在,在哪里,有没有房产证。

  为了证明我爸是我爸”“我是我爸唯一的继承人,刘乙到相关部门开具了自己和父亲的身份关系证明、家族户籍证明、祖父母死亡证明、父母离婚及财产分割证明、继承公证书等证明材料。令刘乙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虽然出具了一系列证明材料,房管部门仍然拿出相关规定,以刘乙不能提供房产所在的地方、权利证书编号等为由,拒绝其查询。

  刘乙认为房管部门机械执法、行政不作为,于2015519日提起行政诉讼。房管部门辩称,原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28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与发布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也明文规定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虽然按照姓名查询房产在技术上没有障碍,但相关规定白纸黑字,毫无疑义,不能仅凭姓名查询房产,必须按章办事。

  让房管部门始料未及的是,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房管部门在5日内履行相关职责,为刘乙办理查询房产事宜。

  那么,有明文规定不能仅凭姓名查询房产,法院为什么还如此判决呢?法院判决指出,我国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法律层级上,物权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而《房屋登记办法》只是原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则只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行业标准。我国立法法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效力明显低于物权法。因此,法院依据物权法,判决房管部门履行以姓名查询房产义务,不仅合情合理,也完全合法。当然,并非任何人都能以姓名查询他人房产,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才能以姓名查询房产。

  该案也提醒相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选择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