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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楼顶女儿墙建造不达标 邻居顽童意外坠亡也需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于:2015/10/12 11:20:22   点击:

农村自建房屋居住,也要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吗?杨某八岁的儿子小杨在邻居何某家玩耍不慎从三层楼顶坠亡,杨某夫妇以何某家所建房屋顶楼无安全防护措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杨某夫妇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小杨的死亡应承担80%的责任;何某夫妇的房屋顶楼女儿墙高度没有达到法定安全高度,应承担20%的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判令何某夫妇赔偿杨某夫妇损失101668.50元的判决。

  2014年11月17日下午,四川省雷波县黄琅镇村民杨某八岁的儿子小杨放学后去了邻居何某家,与小他两岁的何某之子小何一起玩耍。17时左右,两个小孩去了何某家三层房顶上玩。何某家房顶女儿墙高为43厘米。玩耍中小杨不慎从楼顶上摔下,身负重伤。小杨的父母闻讯后赶到现场,立即将小杨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次日,小杨终因内脏破裂,伤势过重,停止了呼吸。2015年1月,悲痛欲绝的杨某夫妇认为邻居何某家有责任,于是将何某夫妇诉至雷波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杨某夫妇诉称,何某家所建房屋顶楼无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即不足以起到防护作用,导致其子小杨从楼上摔下受伤死亡,给其家人带来了无限悲伤和重大经济损失。作为房主明知两个小孩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顶楼玩耍而不加制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何某之子将小杨带到有安全隐患的顶楼玩耍也有一定的过错。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何某夫妇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51万元。

  何某夫妇辩称,发生事故时,作为房主的他们均不在家,并且自家房屋是供其居住生活,并非公共场所。杨某的小孩何时摔伤其家人并不清楚。这完全属于杨某没有尽到监护之责所致,与房主没有关系。请求法庭驳回杨某夫妇的诉请。

  雷波县法院审理认为,小杨之死的赔偿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正常的自我保护能力,其监护人放任其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小杨的死亡其监护人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何某夫妇修建的房屋应符合建筑法之规定,顶楼女儿墙高度没有达到法定的安全高度,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疏于管理防范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据此判决:房主何某夫妇赔偿杨某夫妇各种损失共计101668.50元。

  一审判决后,何某夫妇不服,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建筑法规的实施目的,就是保证建筑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上诉人房顶护栏围墙高度未达到1.05米以上的安全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维持一审判决。

  (赖基仁)

  ■法官说法■

  农民自建住宅也应符合建筑设计相关规定

  在我国农村,农民自建住宅很多人并不了解有关建筑设计的规定,总认为,不妨碍他人,自己怎么建是自己的事。殊不知,一旦发生事故,追究责任,就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米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临空高度在24米及24米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本案中,何某修建房屋顶楼女儿墙高度仅为0.43米,没有其他防护措施,又无警示标志,造成儿童玩耍摔下身亡这一事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在法理之中。当然我们也看到,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监护责任的缺失与疏忽,受害人已经承受了失去孩子的痛苦与伤心。让我们记住这个血的教训,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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