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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土地被卖盖房 政府拆除损失自担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1/17 10:48:22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张丽华

  2012年8月,周芳从朋友张海处获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庄有500平方米的土地将出售,售价仅37万元。周芳心动了,当月,在张海的联系下,周芳与卖方刘康签订了买卖协议,用于土地使用权转让。随后,周芳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建造住宅。

  2014年1月,河南庄村民发现,周芳在村里配电室附近的土地上建起了半栋小楼,然而该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现在却不知道被谁倒卖,故村民向经济技术开发区监察局、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当月,该房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并予以整体拆除。

  房屋被拆,周芳便向中间人张海和卖地者刘康索要买地用的钱款,遭到推脱。今年8月,周芳将张海、刘康起诉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买地所花钱款37万元以及损失费8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令张海、刘康返还周芳非法倒卖土地所得37万元,而周芳私建房屋被拆的损失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本案中,位于河南庄村配电室的土地系集体所有,张海、刘康二人擅自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周芳明知土地系集体所有,却仍然购买建造房屋,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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