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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商场乐园玩耍受伤 商场家长均须担责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5/11/17 11:02:13   点击:

当前许多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扩大销售,一般都在商场里开设一些免费的儿童娱乐设施。而许多带孩子来购物的家长,为了购物方便,也愿意让孩子在设施中玩耍。然而有时来这里玩耍的孩子多了,难免在无意中相互磕碰或发生意外,一旦孩子之间发生磕碰或受伤产生纠纷,那么如何分清责任解决纠纷呢?为此,海淀法院法官通过一起具体案例,教您如何在公共场所保护孩子的安全。

  一天,4岁男童冬冬随父母来到一家商场,商场内设有免费且有商场工作人员管理的儿童之家,儿童之家内有一小片供孩子玩耍的沙地。冬冬父母将冬冬放入沙地后,去商场购物,而冬冬则和沙地内的另外一个吴姓孩子一起玩沙子。不料玩耍中,吴姓孩子突然开始扬沙子,结果扬起的沙子进入了冬冬的双眼。冬冬父母闻讯后将冬冬带至医院检查,医生诊断为:双眼结膜囊异物。因协商未果,冬冬父母将商场、吴姓孩子及其家长,一起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五千余元。后经海淀法院主持调解,姓吴孩子的父母及商场赔偿了冬冬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525元。

  针对此案的法律问题,审理此案的法官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公共场所组织的儿童活动时,组织者应该要注意保护儿童的安全。在本案中,沙地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两个孩子的扬沙行为,导致其中一个孩子眼睛受伤,作为场地的管理者商场,其应该保证场地内玩耍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故其应该承担责任。同时吴姓孩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因其未满十八周岁,故由其监护人即孩子的父母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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