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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官箴文化中的司法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2015/11/17 11:22:18   点击:

赵金慨

官箴,是中国古代重要的文化遗产,其以“为政者警戒,示以为官为人之道”为主旨,集合了历代对于居官要领与为官之德的归纳与总结,对官吏具有鲜明的教育、警示与督励作用,其中的司法理念,是官箴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司法审判的特殊重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当前的司法审判具有极其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重德化 清正廉洁

德即操守,是为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德操。南宋学者吕本中对为政之德作了高度概括。他在《官箴》中认为“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清”,即清廉,这是为政之本;“慎”,即慎言慎行;“勤”,即勤政。在古代由于行政与司法合一,故官箴中的这些理念同样适用于司法者,它特别强调官员应该是道德的楷模,尤其是个人在品行道德方面的要求格外全面与严格,所谓“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认为官员首先应该是道德良好的仁人君子,有以德化民的资格,才能去教化民众,使民众和谐相处,无争无讼,达到儒家所向往的理想境界。如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中而众星拱之。”又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清代官箴作为历代之集大成者,将慎独、清廉、节俭、勤勉、公正、谨慎、宽厚、忍耐、学识等作为官员修养的主要内容,既特别关注为官者个人的礼义、情操、修身、人格、律己,又积极主张和努力提倡社会关系方面的牺牲与奉献精神。正如官箴所言:“罪莫大于多欲,欲不除,如蛾扑火,粉身乃止。”“不虑于微,始于大患;不防于小,终亏大德。”“夫修身正行不可以不慎。”“不能自律,何以正人?” 只有在须臾之间、细微之处加强自我修养,提高自我戒备,严格自我要求,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为政之德,才能达到自我完善的思想境界。官箴还倡导官员要多读书,掌握律例及相关法律知识,这对于司法审判也是非常重要的。

清正廉明、奉公守法不仅是历代官员从政道德的核心,而且也是普通百姓心目中理想的司法者形象。因为官员清廉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所以官箴在这方面提出了很多告诫。早在西周时就有“五过之疵”,明文禁止官员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只要有此一种,便与犯人同罪。秦代的官箴要求官员必须“清洁正直,信念坚定,慎谨坚固,审悉无私,微密纤察,安静无苛,审当赏罚”,并把“清廉毋谤”作为吏之五善之一,把“贱士而贵货贝”作为吏之五失之一。唐代吏治之“四善二十七最”即把“清慎明著”列入四善之中。真德秀的“四事箴”之首便是律己以廉,认为“万分廉洁,只是小善,一点贪污,便为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元代张养浩在《牧民忠告》的《拜命第一》中曾谆谆教导官员要“戒贪”,他说:“既受命以牧斯民矣,而不能守公廉之心,是不自爱也,宁不为世所诮耶?”西安碑林博物馆中的36字官箴石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古今官箴无数,而这则官箴,字字警策,句句药石,言简意赅,自明朝以来,声名很大,流传很广,影响力少有出其右者,今日读之,仍令人振聋发聩!清代陈弘谋在《从政遗规》中认为清廉是为官者从政的道德基础,他说:“清乃官箴之始基,不足恃也。”由此可见,历史上官箴对官吏清正廉明之要求都是共通的。

求无讼 和谐相处

“息讼”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突出的特点之一,以“和”为贵的儒家思想,追求无讼和谐的理想社会状态一直影响着人们,所以封建官吏审判时尽量做到避免诉讼、注重调解。官箴对息讼思想的论述有很多,也提出了具体实现息讼的对策,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

立法体现。一是诉讼主体的限制。古人崇尚家族伦理观念,禁止以卑告尊、以奴告主、以贱告贵、以下告上,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如《唐律疏议》将状告祖父母、父母列为“十恶”之“不孝”,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另外,限制妇女作为原告。“妇人必真正孀妇无嗣,及子幼而事不容缓待者,方许出名告状,……如有夫男之妇,擅自出头者,定拿夫男重责”;二是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了避免农业生产被诉讼耽误,对于起诉的期限有明文的限制。唐律中就使用有“务限”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农闲季节,每年4月到10月不允许提起民事诉讼。《宋刑统》继承了唐律的规则,并予以细化,官府必须在农闲季节把民事诉讼审理完毕,如果未结案,那么中止诉讼程序;三是起诉书方面的限制。起诉书的字数一般不超过200字,而且形式要求苛刻,如果与要求的格式不符,就不予受理。一个起诉状只能状告一事,否则将不会受理。同时,要求起诉书必须请书辅代书;四是起诉内容和诉讼费的限制。原告必须保证起诉的事实真实,严格惩治诬告,同时对于琐事和无法调查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宋代法律就规定,如果有人被亲属认为不是其现在的父母亲生,而是养子的话,当时的证据只能来源于他的亲生父亲,如果亲生父亲已经去世,则衙门不予受理。西周时期已经要求缴纳所谓的束矢、钧金等名目的诉讼费用来达到禁民讼的目的;五是严惩讼棍。古代法律设专条打击怂恿他人诉讼的行为。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得罪重于笞五十者,减诬告罪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这便导致古人不敢轻易助人诉讼,也加深了对诉讼的畏惧和疑虑。

司法实践。一是消极应诉:古代官方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不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无明文,当事人行为如被视为败坏伦理、睚眦必报,都足以让官员将呈诉兴讼者逐出公堂。另外还通过长期不办案的方法来促使当事人主动放弃和撤销诉讼请求,也是古代官员惯常采用的息讼之术。二是积极调解:作为“民之父母”,州县官们非常注重情、理、法三者并用来调解矛盾,安抚老百姓,又尤以情理为重。官箴里充分体现了这种司法理念。如续兄弟之情、续乡邻之情、原情立法等。通过官府调解、官批民调形式进行劝告、感化,向当事人剖明利害关系,说明事实真相,消除误解,但都以使百姓撤诉为目的。在古人看来,诉讼源于道德的堕落,所以一旦遇到诉讼,官吏往往抛开实体问题,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来教育感化当事人,使其为自己因一己私利而争讼的行为感到羞愧、自责,进而做出让步或干脆放弃争执,恢复原有的“和谐”。还有的官员在接到诉讼后痛加自责。如东汉时许荆任桂阳太守,有兄弟二人为财争讼。许荆认为兄弟争财是因为太守推行教化不称职所致,于是提出辞职,使当事人悔悟撤诉。

亲民众 教之以道

亲民是古代官员的司法追求,这在历代官箴中多有论述。“亲民在听讼”。官箴认为:亲民,首先必须亲身接触民众,对民众进行道德告诫。清代徐栋《牧令书》提到了亲民的重要性:“州县乃亲民之官,为之者别无要妙,只一‘亲’字认得透彻,做得透彻,则万事沛然,无所窒碍矣!”;其次,亲民还畏民。早在殷周时期,民本思想就基本形成。《尚书·盘庚》载:“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唯邦本,本固邦宁。”周人从殷亡的教训中看到了民众的力量,认为民意就是天意,提出了“天畏菜忱,民情大可观”“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等观念,周朝的统治者把敬天与保民联系起来,把民众看作统治的基础。后世儒家完善了这种观念,强调民的重要性,甚至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可见,民本观念在中国传统政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亲民更在于教民。古代官箴提倡在司法中,州县官要特别重视对民众的教化功能。司法审判是州县官亲民的最佳机会,也是实施教化的基本途径之一,不少勤政爱民的州县官在衙门大堂公开审理重要民刑案件,允许民众旁听。这种司法公开的模式,其目的主要不是为了保障权利和防止司法腐败,而是为了教化民众,使旁听的民众感同身受,从而以后不会轻易兴讼,或违法犯罪。清人汪辉祖说:“内衙听讼,只能平两造之争,无以耸旁观之听,大堂则堂以下伫立而观者,不下数百人。只判一事,而事之相类者为是为非,皆可引申而旁达焉。未讼者可戒,已讼者可息,故挞一人须反复开导,令晓然于受挞之故,则未受挞者潜感默化。纵所断之狱,未必事事适惬人隐,亦既共见共闻,可无贝锦蝇玷之虞。且讼之为事,大概不离乎伦常日用,即断讼以申孝友睦姻之义,其为言易人,其为教易周。”案件的及时审理是州县官得民心的基本方法。古人认为:“欲得民心,全在听讼,随到随审。可结便结,毋令拖累,日久以致荡产倾家,即此便是养民,惩一儆百,即此便是教民。”

讲公正 刑罚得当

官箴认为州县是吏治的根本所在,要想地方政务畅通,最根本的是心存公正。“吏治必自变牧令之心始,心者,政事之本也。牧令之心正,而地方无有不治矣。”公正也是在司法过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官箴强调,要做到司法公正,州县官除具备良好的素质外,还必须要做到如下几方面:

一要在审判过程中心平气和、谨慎。对此,官箴多有论述:“审理事件,必须平心静气,悉秉虚公,度理揆情,务归平允,勿横加捶楚,勿专事深文,则刑罚得中,和气致祥。”“为有司者,审理词讼,事无大小,必虚公详慎。勿任一时之性,勿执一己之见,勿因证佐串通一气,而摇惑是非;勿因原被各执一词,而依违两可;勿过于浮躁,而使懦者不能尽言。”在谈到面对繁杂的案件,州县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要有耐心。清人袁守定说:“居官讼狱烦、簿书烦、酬应烦。当之如集猬,理之如刈麻,可谓应接不暇矣,居是职,无他谬巧,只耐烦便了一切,若案牍不耐烦,则不能详阅,而奸吏得乘其惰矣;词讼不耐烦,则不能详鞫,则奸民得售其欺矣;接人不耐烦,则词色必简率,而瞻望者索然无余趣矣;事上不耐烦,则礼意不周到,而芥蒂者纷然寻衅端矣。论语曰:君子无众寡,无小大,不敢慢。其耐烦之谓乎。”这种理念不但可以用于古人身上,当今的司法者也是完全应当学习的。

二要不听信关系人说情,也不能逢迎权贵。古人认为:“听信左右,指拨害人,逢迎势要,冤抑平民,受人嘱托,枉害善良,使百姓含怨,算百过”。

三要清除成见。官箴告诫:“凡审词讼,必胸中打扫洁净,空空洞洞,不豫立一见,不豫著一物,只细问详求,其情自得。若先有依傍之道,豫存是非之心,先人为主,率尔劈断,自矜其明,转致误也。听讼审讯成见不可有,定见不可无”。

四要屏除私心,参酌义理,才能做到公平审判。不要在案件中掺杂个人的利欲,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即:“心中有欲,剖断必不公平,措施必多乖戾,言动必不光明”。

五要富民与贫民构讼,不可偏袒富民,也不可故意压抑富民。

存仁恤 爱民如子

在“齐之以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有耻且格”的思想指导下,“仁德”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维持社会秩序的方法。能否施仁政,行德治,是评价官员们优劣的重酬标准。人们普遍认为为政的君子好坏,取决于地方官吏,因为“州县理则天下理”。而地方整治清明又系于州县自己。作为“民之父母”,州县官员们自然少不了要处处标榜自己的“爱民如子”,各种官箴书里记载了他们在司法活动中的种种仁政,以显其“仁恤之心”。尤以《牧民政要》和《官箴集要》为典型,具有全面综合的性质,内容几乎全部围绕体恤囚犯、分为存恕、详献、按视、牢狱、勿滥禁、刑罚、囚粮、泛滥追呼、淹延囚系等方面。如关于刑狱、词令当中“体恤小民”的内容就极其广泛。对一般涉案人员的传唤,地方官员充分考虑到衙役对他们的威胁和影响,因而非常谨慎,往往总是由地方里老出面,协同官府解决。如此一来,既可免去滥禁之祸,又可杜绝胥吏衙役趁机诈取钱财,对“小民”的保护可谓周全。在当堂问话时,《官箴集要》里说得更详细,为了避免外人干扰,尤其是胥吏衙役的威胁,在问话时“须尽辟吏卒,和顔易气,开诚心以感之,或令忠厚狱卒,以其情问之。”对于用刑,明代思想家吕坤总结出一套刑讯的方法,如“五不打:老不打,幼不打,病不打,衣食不继不打,人打我不打”,将“恤囚”作为官员的一项固有职责,充分体现了官箴体恤民众,爱民如子的司法理念。

诚然,中国古代官箴中的司法理念有其弊端和消极的影响,但毕竟有些精华确实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对其进行合理扬弃,汲取其积极价值,使这笔宝贵的传统法律文化财富融入到当代科学的法文化体系之中,为建设法治中国服务。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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