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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司法官“高薪往事”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于:2015/11/26 11:50:37   点击:

徐清

人们感受和认知法律是否公平正义,关键在于能否有效防止外部对司法官的各种干预。汉密尔顿指出:“就人类天性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形象地说,法律供给正义,可谁支配着司法官的钱包,即意味控制着正义的输出。薪酬问题如此重要,那么,司法官应拿多少薪俸比较合理呢?

以民国为例,司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种:大理院院长为“特任”,“简任”包括大理院庭长、推事、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厅长,总检察厅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高等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检察长。“荐任”包括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的厅长、庭长、推事,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的检察长、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从事录供、文牍、编案、会计等事务工作的书记官有“荐任”和“委任”两种,书记员多为“委任”,少数优秀书记员可升至“荐任”。

根据北洋政府《司法官官等条例》《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等规定,“委任”最高级别书记官月俸120元,最低级别30元;“荐任”最低级别的书记员月俸135元,最高级书记官360元;“简任”最高级别每月600元,最低400元;“特任”大理院院长与各部总长一样月俸1000元。此外,一定资历的司法官还享有奖金:“司法官受各该官等最高级之俸在5年以上确有劳绩者,简任官得支给600元以内之年功加俸,荐任官得支给400元以内之年功加俸。年功加俸按月均分,与官俸同时发给。”

若是一位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来到民国时期的审判厅或检察厅从书记员做起,每月可拿30元。假设其经过十年左右历练后可以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应享受荐任11级月俸160元。要知道,当时任北大校长的蔡元培月薪是600元,任图书馆主任的李大钊月薪是120元,任图书馆协理员的毛泽东月薪8元。1918年,一位清华老师在北京做的实地调查显示,北京最低生活水准为每人每年20元。按当时物价,1元可以买30斤上等大米、8斤猪肉、150个鸡蛋、10尺棉布。奢侈消费如安装电话月费6元,出国到日本双程二等舱船票是62元,一个书记员养活一个三口之家已然绰绰有余。

民国时期司法官待遇并不低,维持较为体面的生活也不难。然而,司法官流失现象仍较为严重。1931年《英华独立周报》甚至以“法官做律师之众多”为题,专门报道法官转任律师之潮。那么,为何优渥的待遇仍未能阻止司法官流失呢?

首先,司法环境恶劣、社会地位低下。民国时期内忧外患使得中央及地方财政面临严重困境,对司法部门的财政拨款难以如数到位。为了维持司法部门正常运转,各地司法机关开展了名目繁多的创收项目,以弥补政府财政投入的不足。如征收诉讼费、状纸费、印纸费、登记费、公证费、非讼事件申请费等各种费用。一些地方法院开办起专门代写状纸业务,并根据当事人贫富情况公然索要高低不等的费用;民事官司还要征收高昂的“堂费”,以致社会传言“法院就会要钱”。一些司法人员甚至违法向涉案人员收取规费,如北洋时期谢铸陈就任汉口地方检察厅检察官第一天,就发现司法警察向告状人收规费。恣意创收、违规收费还提供了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间接地导致一些司法官徇私枉法,贪腐舞弊。恶劣的司法环境反过来贬损了司法权威,让司法官们难以赢得应有的信任和尊重。改行做律师的谢铸陈在回忆录中记载了一个事例:一位法官在田间小路步行,迎面一位律师坐着轿子而来,竟把法官挤到水田里。

其次,晋升空间有限、收入微薄。法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类,经考核后每一到两年晋升一级。“荐任”有14级,每晋升一级每月加俸20元;“简任”有5级,每晋升一级每月加俸40元;但两年内曾受惩戒之处分或因事请假逾2个月、因病请假逾6个月的,不在此限。按每两年晋一级的正常速度,到“荐任”最高级至少24年;若走出校门从书记员开始算起,正常晋升到“荐任”最高级可能30年。即使一些特别优异的司法官可每年晋升,但按照1919年《司法官考试任用官等及官俸法案条例》的规定,没有一定的资历和年限仍无法升至“简任”,大多司法官只能“荐任”退休。再加上国家财政左支右绌,时局动荡、物价飞涨,司法官生活难以得到切实保障。1921年至1924年,由于政府“欠薪积年”,生活无着的法官和检察官甚至声言罢工。1927年《法律评论》报道:“天津法官薪俸只发半数,月俸百元者,实际上只能得现洋三十余元,其苦况殆难言喻。”

最后,律师较高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形成了对司法官的“虹吸效应”。从经济上看,律师的收入“甩法官好几条街”。号称“民国第一号律师”的曹汝霖曾透露自己律师业务月收入达2000元。1930年,前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吴经熊辞职当律师,他开业第一个月的收入大约有4万两银子,吴经熊回忆:“我一个月内挣的钱比我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都要多。”1935年中国征信所的档案资料显示:律界元老章士钊月入5万至10万元,汪有龄5万元有余,后起新秀周衡、钱盈等人在1万元至2万元,而最不济者也有1000元至2000元。大理院某庭长辞职后接的第一个案子就得黄金90两,他感慨地说:“做一辈子庭长,也挣不到这么多钱。”

此外,律师还通过办理重大案件、参与政治活动、撰写报刊时评、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赢得较高的社会声望。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毕业的陈霆锐,执业之初针对国内日渐高涨的收回治外法权的呼声,积极撰写文章、发表演说,联合其他律师进京游说促成收回会审公廨;多方奔走交涉拆除上海黄浦公园门口“华人不得入园”的牌子;参与“五惨”纱厂工人维权、“七君子事件”辩护案等,很快成为律师界的翘楚名噪一时。相对于律师,司法官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制约,如《重刊法院编制法》规定司法官不得在职务外干预政事,不得担任中央及地方议会议员,不能兼任报馆主笔及律所、非律所允许的公职,不能经营商业。“法官不语、沉默是金”也使得司法官难以塑造具有鲜明特色的个人或群体形象,赢得社会声望。

“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但金钱不是万能的。”薪酬待遇固然重要,但更应理性看到,司法官流失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因素。如果没有全社会无条件的对法律的坚守和服从,没有人们对司法官的普遍信任和信赖,没有司法官应有的司法权威和职业荣耀,高薪依然无法把他们留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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