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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能否纳入工伤?
来源:黑龙江工人报   发布于:2015/12/3 11:31:41   点击:

9月初的一天,广东珠海一名34岁女职工结束病假,本该在当天上班的她,却在支开家人后自尽。据悉,此前该女工是因加班过度,精神压力大,产生抑郁而休病假的。其家人为此提出工伤赔偿,但至今未获认定,由此也引发人们广泛关注:精神伤害能否纳入工伤?

  该女工丈夫出示的一张医院诊断书显示,该女工因工作压力大,被确诊为“抑郁焦虑症”。其夫说,妻子今年3月份从较轻松的食堂岗调换到生产岗,调岗前加班时间几乎为零,但在3月调岗后至其因心理出现疾病休假前,每个月最少的加班39小时,多的时候加班61小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据我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其夫认为,妻子加班时间明显超过法律标准,使其工作压力过大导致精神受到伤害,应属于工伤。

  针对此案,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表示,当事人在家中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非因公死亡。不过,此案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因工作引发的精神损害,能否纳入工伤?

  国信信扬律师林叔权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等原因,在工伤认定方面有些滞后。在一些发达国家,判定工伤的基本尺度是看是否与工作或工作岗位有关,伤害包括精神伤害和肉体伤害。在我国,像该职工的情况虽然都与工作有关,但受制于现有的条例,难以被认定为工伤,这是现实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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