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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查扣他人车辆 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2/24 14:26:13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马岳君 王志堂

  2013年12月21日,小梧驾驶货车撞上了小兵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小梧负全责,小兵无责。一周后,小兵拦住了准备驾车离开交警队的小梧,并要求协商赔偿一事。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协商未果。一怒之下,小梧便锁车离开。而为了防止小梧离开,小兵专门派人看住了小梧的货车。

  见对方一直未联系自己,小兵便雇用拖车将小梧的货车拖到了一家修理厂。2014年1月,小梧等人到修理厂取车,再次遭到阻拦,小梧随后报警。经民警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同年2月28日,小梧则将小兵的轿车送到了太原市的4S店修理。同年5月11日,小梧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兵返还货车,并赔偿因扣车造成的22万余元的停运损失。小兵则称自己的车辆,已经租赁给了一家贸易公司,反诉要求梧赔偿损失6万元。

  该案经过二审,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小兵返还小梧货车、小梧赔偿小兵损失6万元,同时,小兵给付小梧停运损失22万余元。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后,小兵不通过正当途径行使权利,而是擅自扣留小梧的货车,在自己的轿车修理后,仍拒绝放行小梧的货车,已侵犯了小梧的权利,理应返还小梧的货车并赔偿损失。小梧将小兵的车辆送往他处,同样侵犯了小兵的权利。

  经法院查明评估,双方各自索要的相关损失均较为合理,据此,法院终审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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