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闻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要闻
“不让学生吃早餐”:刑罚不能“功过相抵”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   发布于:2015/12/25 15:00:40   点击:

叶倾辰

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食堂承包人刘某举报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称其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媒体记者近日获悉,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的唐校长,被仪陇县法院认定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12月23日《法制晚报》)

“不让学生吃早餐”这事儿,已是不堪。但更糟糕的是,这名校长拿着所谓的21份荣誉证书竟然“免予刑事处罚”,当地法院这个审判,不由得令人联想起“功过相抵”的说法,但实际上,法律的判决应该遵循的是罪刑罚相适应的原则。譬如这个不让学生周一吃早餐的校长,既然被法律认定构成受贿罪,就该按照受贿罪的相关刑罚标准,量刑。这一方面的司法经验,建国之初的刘青山、张子善案早已揭示。

更何况,“功过相抵”与“立功减刑”本就是两码事,前者的功是像这名校长的所谓荣誉证书,“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显然,这与他犯下的罪完全是两码事。后者的功,一般说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的立功表现,又或者是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但涉事校长,庭审前,庭审中并未检举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判决后刑都没有服,上哪“立功减刑”?

对贪官而言,功就是功,过就是过。有功要表彰,譬如这21份荣誉证书就是相关部门对其成绩的肯定。有过要处罚,“不让学生吃早餐”的校长应该为犯罪行为承受应有的法律代价,方能促后来者警醒。把功与过相提并论,其实在削弱法律的威严。如果“不让学生吃早餐”的校长唐某,真有21份荣誉证书形容的那么“平时表现好”,又如何狠得下心肠,从贫困孩子口中夺食?涉事校长一面领着荣誉证书,一面行受贿之实,这本就是一种错误,何以反倒成为免罚理由?

一个人犯错不可怕,可怕的对错误的处理失之法律的威严,“不让学生吃早餐”一案中呈现的致命瑕疵,亟需引起当地司法机关的重视。

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苏ICP备13054741号
Copyright © 2013-2014 jsdy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徐州金网
今日访问 次 昨日访问 次 本月访问 次 全部访问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