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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 以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法院不处理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6/1/8 14:04:55   点击:

 职工王某两次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均被驳回,判决早已生效,不料,王某又第三次提起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呢?近日,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1997年9月,王某调入济南某商场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年11月,商场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自2001年12月起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02年11月,王某诉至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与商场恢复劳动关系。后仲裁委、法院均驳回了王某的请求。2010年4月8日,王某又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商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由商场支付生活费。仲裁委以王某的申诉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又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受理后,以王某起诉所涉及的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等请求,已作出处理,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最后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17日,王某又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经审查,以王某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再次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规定,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2001年11月,商场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王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场恢复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现在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应不予处理。于是,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高原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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