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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薪主动辞职也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6/2/16 15:28:26   点击:

2011年1月,辛某入职济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因为公司亏损,经常拖欠职工工资,每月都欠发辛某工资1000元。今年1月,辛某感觉无法再在公司干下去了,便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公司答应立刻补发拖欠的工资,但认为辛某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出于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办理失业登记,拒绝为辛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辛某无奈之下,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自己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以便办理失业登记。

  人社部门经调查认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具体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四)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32条第3项即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上述规定,辛某主动辞职并非出于本人真实意愿,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辛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人社部门遂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并告知公司负责人因拒绝出具书面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为辛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书面证明。(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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