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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被单位行政处分 请求撤销获法律支持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6/2/18 11:51:45   点击:

张某2011年入职甲单位,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至2019年。2014年,张某提出辞职,双方产生纠纷。后经过劳动仲裁,仲裁委认定双方与2014年11月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6月,甲单位做出“关于给予张某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决定载明:张某在2014年工作期间长期不履行财务报销手续,给单位正常财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且2014年间旷工9天。按照单位管理办法,给予张某行政警告处分。张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予以撤销。法院判决甲单位撤销处分决定。

  评析:张某于2011年入职甲单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张某提出辞职,经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4年11月。甲单位于2015年6月以张某在职期间存在工作疏失、旷工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为由,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该处罚决定时间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此行为不妥当。(苏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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