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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未及时终止,员工索赔怎么办?
来源:劳动午报   发布于:2016/2/18 13:34:21   点击:

万先生:去年初,我入职本市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做了人事部主管,近日遇到一个棘手的问题:2011年3月,我单位招聘了一名程序员小孙。因当时公司刚组建不久,办公地点狭小,单位就给开发部包括小孙在内的8位程序员每人发放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让他们在家办公。他们每天将编程内容发到部门主管邮箱,以此来计算工作量,工资则是通过银行转到他们的工资卡里。

  2011年4月,公司与每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因8位程序员在家工作,不用到单位坐班,公司便通过邮箱与他们签订了电子合同,其合同期限为5年,截止日期均为2016年4月30日,签订合同的员工中也包括程序员小孙。

  后来,随着公司业务发展转型,开发部被取消,我们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的形式与他们解除了劳动关系,8位程序员也先后离开了单位。但所有人除了将笔记本电脑交回公司外并未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近日,小孙突然委托律师来我单位,要求我们向他支付2014年1月至今的工资,称单位与他签有电子劳动合同,这期间却一直未安排工作,应依法支付生活费。

  我向当初负责人事工作的同事了解了一下情况,得知小孙是在2014年元旦前离开公司的,是开发部的最后一位员工,当时公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知他开发部已被取消,于2013年12月31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小孙回复邮件“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由其女友将电脑交回。我们这里有一张他女友在交回笔记本电脑单上的签字,签的是他女友本人的名字。请问:现在小孙来索赔,我们该怎么办?

  安慧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您的描述来看,你们公司与小孙之间曾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并且双方均认可,因此可以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通过电子邮件针对解除事宜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你方收到小孙同意解除的邮件时已经解除。因此,小孙无权要求公司再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待遇。

  但是我认为,贵单位在与小孙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明确对于解除理由进行说明,并且针对补偿金部分与他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应当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依据此款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小孙在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以办理工作交接中存在瑕疵为由要求支付其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的工资,是无法律依据的。(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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