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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变更合同期间 职工未上班单位也应付工资
来源:山东工人报   发布于:2016/2/18 13:52:38   点击:

张某休产假期间岗位被顶替,休完产假后,她与单位就岗位问题多次协商,期间,单位一直未支付其工资。她能否以单位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呢?

  2012年3月29日,张某与山东某电器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济南城市经理职位,月工资为4500元。2014年7月1日起,张某休产假3个月。10月1日,张某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时,却被告知岗位已由他人顶替。10月23日,电器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到淄博市担任城市经理,张某以家有婴儿需照看为由拒绝。11月21日,张某以电器公司拖欠10月、11月的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12月3日,张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电器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工资等。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休完产假回单位上班时,单位已安排他人顶替其岗位,此后一个多月,张某虽未上班,但双方一直在就工作岗位进行协商,张某于11月21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电器公司应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张某2014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期间的工资。因电器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张某10月、11月份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电器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4年11月21日解除;电器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00元、2014年10月和11月份工资7396.6元。(高原 毕荣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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