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朱先生与林女士是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朱先生借我300万元,到期不还钱,后来我将他们共同起诉至法院,但法院仅判决朱先生承担还款责任。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朱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子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有人居住,林女士名下的房屋是新房,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无人居住。两套房子均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林女士名下的房产无人居住,法院拍卖林女士名下的房产,而林女士提出异议,现在法院中止拍卖。请问:法院最终还会拍卖林女士的房屋吗?。
张律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结合本案来看,林女士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面积超过了个人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面积标准,且一直无人居住,依法可以拍卖,但拍卖款的一半应当留给林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