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地址: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金凯隆大厦903、912、913、914。
预约电话:
0516—83832509、13305212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