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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20329
来源:   发布于:2022/3/29 9:36:37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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