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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20719
来源:   发布于:2022/7/19 9:53:10   点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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