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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0629
来源:   发布于:2023/6/29 9:01:07   点击: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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