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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31211
来源:   发布于:2023/12/11 11:50:00   点击: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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