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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123
来源:   发布于:2024/1/23 17:12:35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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