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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帝伊律师事务所普法宣传 《每日一条》 20240209
来源:   发布于:2024/2/9 16:19:02   点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五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调解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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