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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经裁定后 无需再给予答辩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于:2015/1/7 11:23:32   点击: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在答辩期内,乙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了乙的异议。乙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后乙又向法庭提出应重新给予其15天答辩期。

  【评析】

  作为一种程序性权利,答辩期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是重合的,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后15日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知道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时间也是其准备答辩的时间,因此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不应当再给予答辩期。

  1.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看,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设定答辩期的目的已经实现。答辩期是法律给予被告的抗辩准备期,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原告的诉讼突袭,有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对等。法律规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15日内应当提交答辩状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这意味着,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已经明确知道原告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法院在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同时也间接保障了被告准备抗辩的期间。而且,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异议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因此,经过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被告已有足够的时间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不需要答辩期。

  2.从诉讼效率的角度看,管辖权异议之后再给予被告答辩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经过一审、二审,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已经过去,司法实践中,有当事人明确表示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就在于拖延诉讼时间,此类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3.从诉讼制度的设计看,被告并不因为逾期提交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答辩失权制度,被告没有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其答辩的实体权利。答辩期只是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答辩状并不影响案件的受理,被告依然可以通过庭审进行充分的答辩。

  应当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经过管辖权异议处理程序的案件,被告一概都没有要求答辩期的权利。如果在管辖权异议处理之后,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则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被告答辩期。例如,若原告增加了请求事项或者变更了请求主要理由,则依然应当给予被告答辩期;相反,如果原告仅仅是增加或者减少了请求数额、撤销了部分诉讼请求,则不应当再给予被告答辩期。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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