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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清代养廉俸薪表
来源:法治周末   发布于:2015/1/14 10:11:51   点击:
杨志

笔者查到一份清代抄本《文武职养廉俸薪表》,录有中央政府发给直隶地区(辖今北京、天津及河北地区)的各级文武官员养廉银数目。该表未标明时间,但从内容看,时间当晚于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早于道光时期。

这一时期为养廉银制度规范化的时期,该表格为我们理解清代养廉银制度的内部情况提供了宝贵资料。

雍正的制度改革

何谓“养廉银”?简单说,就是清代官员的“岗位补贴”。

清袭明制,官俸低微。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苦,尤其敌视官员,认定“凡官皆贪”,因而把官员的俸禄定得很低。只靠俸禄,明代官员是难以养家糊口的。据万历时期的《明会典》,县官的年俸为25.89两,按当时米价折算,不过今天的一万多元人民币,糊口可以,养家就难了。著名的清官海瑞任瑞安县令时,只靠俸禄,结果生活极度清苦。

清初俸禄比明代稍多,但也不足官员养家糊口。雍正五年,浙江巡抚李卫上奏:“臣到浙江,除止留家人旧有些门包外,其吃食口粮俱系原籍装运。凡一切日用盘费,及两衙门幕宾修金,皆臣自备,年费八千余两。非敢刻意矫廉,实巡抚衙门一无所有。”巡抚掌一省军政、民政,官俸多少?答曰:155两银。

李卫为雍正的宠臣,多少敢说些实话。从155两到李卫说的“八千余两”,其中差距,可谓天文数字——只靠俸禄,他得当52年的二品官且一分不花才能攒到“八千余两”。“八千余两”从哪来?李卫与雍正也就心照不宣了。

从历史上看,古代政府授予官员权力,为一种“权力承包制”,只要完成中央的任务,只要不激起民变,官员依靠权力谋取一定进项,中央政府是默许的——虽说口头上此举被贬称为“陋规”。也就是说,古代中国的官俸实为“象征性工资”,大部分官员的俸禄来自权力寻租。打个比方,官员的实际收入如同浮在海上的冰山,法定俸禄只是露在水面的小部分,其余大部分则潜在水下。这实为俸禄制度的一个“潜规则”。

第一次试图改革这个“潜规则”的,是雍正。他上台伊始,便着手建立两项相辅相成的制度:一是耗羡归公制度;二是养廉银制度。

耗羡,又名火耗,是明清时期正规税粮或税金之外的一种附加税,原指零碎白银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的损耗。这些火耗损失也必须由纳税人承担。明朝中期,火耗甚至达到正税的20%至30%。清初略少,但从康熙说的“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来推断,当不会少于10%。

事实上,地方政府滥收耗羡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还有超过正税几倍的情况发生。《清朝经世文编》(贺长龄辑)卷二十七就记载:“大州上县,每正赋一两,收耗银一钱及一钱五分、二钱不等。其或偏州僻县,赋额少至一二百两者,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

清代中央政府牢记重税激发民变的历史教训,尽量少向百姓征税,也清楚知道耗羡的弊端,但只能限制,无法取消。这是因为,清代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提取了80%左右的赋税,留给地方的款项很少,而耗羡已经成了地方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雍正即位后,推行“耗羡归公制度”,收回地方征收耗羡的财权,把耗羡银全部收归国家,规范征收制度。这样做,实际上是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的饭碗里抠钱,地方政府是受损的。作为补偿措施,雍正同时推行养廉银制度,从归公的耗羡银中拿出一部分,以养廉银的名目,当作合法补贴发给地方高级官员,换取他们对改革的支持。

“耗羡归公”解决中央财政的困难问题,养廉银制度则解决了部分地方高级官员的薪酬问题。这既使中央国库增收,又为高级官员的清廉提供薪酬保障,这次改革可谓一举两得。

这正是《文武职养廉俸薪表》的历史背景。

清代官员养廉银一览

这份《文武职养廉俸薪表》用银两来计算俸禄,今天我们要理解它的实际购买力有一定困难。对此,通行办法是根据米价推算。

清代中央政府注重民生,地方官经常上报各地米价,这方面的数据比较丰富。该表记载事项所在时期为乾隆中后期到嘉庆年间,因为人口逐增,米价不断上涨。据彭信威主编的《中国货币史》,乾隆时期(1736年~1795年),平均米价为1石1.48两,嘉庆时期(1796年~1820年)为1石2.1两。按今日2.5元1斤的米价(2014年12月大米网)估算,1两白银的平均购买力,除了个别灾荒严重的年景之外,大致波动于今天180元至255元之间。

从该表可知,直隶地区养廉银数目最高者为直隶总督(清代名臣李卫以及后来的曾国藩、李鸿章、袁世凯等,均担任过直隶总督),白银15000两。总督为清代级别最高的地方官,通常管辖两三个省,掌握行政权与军权,属正二品。按米价折算,他们每年的“岗位补贴”,大约相当于今天二三百万元人民币。

关于养廉银,还要补充两点:首先,养廉银在名义上是“岗位补贴”,不是“工资”(正俸)。清代正一品,正俸为每年180两,比明代的215两还少。林则徐清廉,举世皆知,他先后当过湖广总督、陕甘总督和云贵总督。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他时年63岁,写信给三个儿子,把家产“匀作三股,各值银一万两有另”,还说“产微息薄,非俭难敷,各须慎守儒风,省啬用度”(《分产书》)。只靠正俸的话,他是挣不到这么多钱的。

其次,养廉银虽是“岗位补贴”,但按当时惯例,部分也属于“办公经费”,高官雇用师爷、幕僚及奴仆的费用也从这里出(比如,乾隆年间,要聘请一名好的州县师爷,一般也得年薪百两)。日本学者佐伯富根据官员给雍正的汇报统计,大约只有三四成养廉银用于官员的日常花费(《清雍正朝的养廉银研究》)。不过,官员对皇帝的汇报未必靠得住,如果官员全揣自己腰包里,那也是可能的。

据该表,总督以下为学政,掌一省教育。学政地位高,事务少,养廉银较少,4000两。其后为河院(也叫河道总督),掌直隶河道的疏浚及堤防,10000两。直隶河道总督这一职务,乾隆年间通常由总督兼任,这10000两估计给了总督。

清代地方长官,按级别分为总督(掌一省或数省军政民政)、巡抚(掌一省军政民政)、布政使(掌一省民政、田赋、户籍)与按察使(掌一省刑法)、道台、知府、知州、知县。总督之下为巡抚,但直隶比较特殊,巡抚由总督兼任,所以该表没有巡抚,其他级别的养廉银依次为:布政司(10000两)、按察司(8000两)、道(2000两)、知府(2000两)。该表格没列出知州和知县。据《钦定大清会典》,直隶地区的知州,养廉银为700两至1000两,知县为600两至1200两。按米价折算,知县的养廉银,每年大致为今天的11万元至30万元左右(比知县品位更低的佐杂官也有养廉银,但数目更少,这里从略)。

这是文官系统的养廉银,武官系统则大不同。

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从乾隆四十七年起,中央政府按照文官和八旗武官的养廉银标准,也给汉族的绿营武官颁发养廉银:“提督每员岁给养廉银二千两,总兵一千五百两,副将八百两,参将五百两,游击四百两,都司二百六十两,守备二百两,千总一百二十两,把总九十两,经制外委每员十八两。”《文武职养廉俸薪表》跟其完全一致。

虽说“各省武职,照文职之例,议给养廉”,但可看出,文武官员差异很大:提督跟总督同为正一品,但养廉银不到总督七分之一,甚至还不如知府。之所以如此,是扬文抑武政策所致,也是因为武官的养廉银出自地粮税收,不像地方文官那样出自火耗,所以金额数目不大。

从《文武职养廉俸薪表》来看,即使是正俸,文武官员也差异很大:正一品的文官,正俸180两,同级别武官只有95两8钱1分2厘;从二品的文官155两,同级别的副总兵只有53两4钱5分6厘。不过,虽然差异如此之大,清政府为高级武官发养廉银还是有用的。有清一代,士兵欠饷闹事甚多,但高级武官很少参与,全军哗变更为少见。

养廉银制度的得失

1831年(道光十一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前往美国考察,比较了两国财政部的薪资差异:美国财政部长年收入为32520法郎,低级科员为5420法郎,比率为6:1;法国财政部长年收入为80000法郎,低级科员为1000法郎至1800法郎,比率为80:1至44:1。

当时,法国为王朝国家,美国为民主国家,托克维尔由此得出结论:“在美国,下级公务人员的薪俸高于其他国家,高级公务人员则远远不如其他国家。”他认为,这是因为:在民主国家从商比担任公职获利更丰,下级公务人员薪酬太低的话,国家就聘不到人,所以下级公务人员的薪酬定得很高;贵族国家的当政者更关心自己的利益,所以给下层官员的薪酬定得很低。

这一比较,也可延用于清代。当时的清廷,跟财政部长对应的职位为户部尚书,从一品,每年正俸180两,同时享受恩俸(乾隆元年改称“双俸”,即“双工资”)每年180两,低级书吏则为6两,比例为60:1。京官最初是不享受养廉银的,户部尚书属京官,但因户部管理举国财政,最忌贪渎,所以户部官员是最早享受养廉银的京官群体。

从雍正十一年(1733年)起,清廷便规定户部银库郎中、员外郎的养廉银为5000两。户部银库郎中、员外郎为户部尚书下级,下级的养廉银都有5000两,似乎可以推测户部尚书的养廉银也不少于5000两。如果推测成立,则户部尚书与低级书吏的法定薪酬之比至少为893:1,比法国高了十倍多。按《文武职养廉俸薪表》,布政司(从二品)的正俸加养廉银,共计10180两,与低级书吏之比约为1697倍。由此可见,托克维尔的结论也适用于清朝。

当然,这里比较的只是法定薪酬,灰色收入不在其列(当时法国与美国也存在种种腐败,法国尤甚)。但至少说明:即使是法定薪酬,清朝的薪酬等级也远比法国和美国为大。

指望养廉银能完全杜绝贪渎,这当然不实际,雍正也不会这样天真。事实上,就是林则徐,据同僚张集馨的《道咸宦海见闻录》披露,也是收“陋规”的。道光二十六年,陕西灾荒,但“督抚将军‘陋规’如常支送”,其中的“抚”便是陕西巡抚林则徐。林则徐并非浪得虚名,后来离职时不收分文,张集馨钦佩不已,但这里提及的“陋规”,林则徐并没拒绝,可见他视为理所当然的收益。

虽然如此,养廉银制度仍有重大历史意义:它改变了以往政府公私费用无所出的不正常情况,地方政府有了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官员有了足够养家糊口的法定俸禄,而百姓也减少了苛捐杂税。这一改革,于民于官,都是好事。雍正自己评价:“自行此法以来,吏治稍得澄清,闾阎咸免扰累,此中利益乃内外之所共知共见者。”(《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一百五十七)这不全是大话。

不过,任何制度的良性发展都有条件限制,一旦条件丧失,也就变益为害了。养廉银制度的实施条件,大致有二:一是国家财政充盈,据日本学者佐伯富研究,养廉银在地方财政支出中大约占到30%~70%左右,并非小数目;二是吏治清明,官员较为勤勉廉洁,除了养廉银之外,不敢过度贪腐。

第一个条件,康乾盛世可以做到,但到了嘉庆年间,国家财政困难,嘉庆不得不下诏减少养廉银,再到太平天国战乱期间,军费不敷,清廷甚至多年停发养廉银,迫使高官另寻非法收入。至于吏治,雍正帝向来以铁腕治吏著称,他宣称:“岂有朝迁既给养廉而仍收受属员陋规之理……倘再有私收规礼者,将该员置之重典,其该管之督抚亦从重治罪。”但从乾隆后期开始,官员贪腐再度猖獗,养廉银制度逐渐背离了设立的初衷,反倒加重了民间的负担。

还要指出的是,养廉银的发放范围只限于部分高官,低级官员几乎没有,胥吏更不在其列。后者大部分均不属于正式编制,连薪俸都没有,只能靠政府授予的权力勒索民间,获取“陋规”,就更别提养廉银了。

(责任编辑: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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