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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生”两年 婚姻撤销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2/11 9:59:48   点击:
谭永前   

由于前期出生年月登记错误,32岁的李铭得知与年仅18周岁的少女李凤花登记结婚后,主动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

  李凤花出生于1994年5月18日,但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错误登记为1992年5月18日。李凤花在广西南宁市打工期间与李铭相识、相恋,双方并于2012年8月13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一个月,感情尚好。

  但在办理女方户籍迁移过程中,李铭发现李凤花未满20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遂于2012年9月12日分开生活。2013年12月李铭作为申请人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宣告婚姻无效诉讼。庭审中,双方自认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李铭与李凤花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由于李凤花未达到法定婚龄,且在诉讼时,仍未达到法定婚龄,李铭与李凤花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仍未消失,故属无效婚姻。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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