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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说说老年人权益保障那些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于:2015/10/26 11:51:43   点击:

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袁惠康 

  重阳节来临之际,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白皮书分析了近四年涉老案件基本情况,介绍了司法保护措施,并针对老年人维权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从2012年至今年6月,湖州全市法院审理的老年人作为原告的涉老案件8170件,老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2775件,双方均为老年人的案件1335件。而且,随着老龄化程度增高,涉老案件明显呈逐年增长趋势。

  老人诉儿子不“常回家看看”

  老汪今年70岁,有两个儿子,老伴去世后,一人独居,是典型的空巢老人。

  老人本身有退休工资,两个儿子也定时打钱给老人,经济上不存在问题,只希望儿子们能够经常回家看看他。

  但儿子们总以“工作忙”、“没时间”等等理由,很少看望老人。

  于是,老汪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两个儿子每月看望他一次。

  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了解到,老人的两个儿子平时工作确实比较繁忙,并不是不想看望老人,经过承办法官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以老人的两个儿子主动上门探望,老人撤回起诉结案。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涉老案件中赡养纠纷总体呈下降趋势。2012年湖州法院受理赡养纠纷案件31件,2013年受理29件,2014年受理16件,2015年上半年受理5件。

  虽然许多老年人不需要子女在物质上给予赡养,但退休后社会活动范围相对缩小,心理上发生老化,如果不能得到亲人和社会的抚慰,会导致一系列心理和生理疾病。

  社会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不少子女由于工作节奏快、居住距离远或家庭矛盾深等原因,很少回家探望,许多老年人希望子女平时多回家看望自己,给予精神的慰藉。

  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意味着“常回家看看”将不再只是一句歌词,而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精神赡养义务。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是一种法律层面上的道德教化,目的是让子女更加知道感恩和孝道,而不是要让父母去告子女。

  法院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不能简单裁判,要明了立法的目的,帮助空巢老人实现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愿望,否则判决后很难在子女非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

  想再婚儿子威胁不给赡养费

  林某已年过七旬,2003年老伴病故后一直单独居住,没有生活来源,全靠儿子每月给的赡养费维持生活。

  去年,林某经人介绍认识邻村60多岁的丧偶老太沈某,两人经过相处,情投意合,决定相伴终老。

  没想到,林某的儿子知道后坚决反对老人再婚,并以停付赡养费相威胁。

  两位老人登记结婚后,林某儿子便不再支付老人赡养费,林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老人再婚组成新家庭,但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并不由此消除。本案中,林某的再婚受法律保护,林某再婚后,林某儿子仍应继续给付赡养费,故判决支持林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近年来,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现象时有发生。老年人再婚引发的纠纷中,往往老年人之间本身感情较好,而纠纷的成因在于子女担心自己父母的新配偶与自己父母结婚动机不纯、或可能影响其继承财产等原因,为了财产问题而强行拆散老年人,有的甚至采取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的方式阻止双方往来。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丧偶老年人再婚重建家庭,可以给他们的晚年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也可以排解寂寞和孤独,帮助愈合丧偶的心理创伤,作为子女应当理解和支持。

  同时,婚姻法还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故老年人再婚后,子女对老人仍有赡养的义务。

黄昏恋未能“白头偕老”

  陈某今年77岁,张某62岁,两人均丧偶独居。

  经人介绍认识后,张某经常看望陈某,并帮助打理家务,两人逐渐产生感情。

  为方便照顾,在未登记的情况下开始同居。同居一段时间后,陈某偶然听到邻里间的闲言碎语,碍于面子与张某登记结了婚。

  由于两人年龄相差15岁,文化程度、思想观念、性格秉性又各不相同,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时间一长,彼此无法忍受于是分居,后陈某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现陈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的婚姻基础一般,又未能正确处理家庭中出现的矛盾,以分居方式简单的回避矛盾。在法院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能得到改善,现夫妻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原告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准许离婚。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和老年人经济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社会、家庭所接纳。但是,在老年人再婚比例攀升的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离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长。

  老年人再婚后又离婚,会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也严重影响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分家析产纠纷又多涉及双方各自的子女利益,纠纷处理的难度也较大。因此,我们想提醒老年朋友们再婚需谨慎,同时建议老年人再婚之前明确各自的财产权,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

  赠房产没换来“养老送终”

  杜某今年79岁,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均出嫁,小女儿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赘,后杜某与小女儿因故产生矛盾,杜某离家居住在外。

  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杜某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女儿,小女儿为杜某养老送终。

  但没想到,小女儿取得房产后态度突变,不仅很少看望杜某,也没有按时给付赡养费。

  杜某寒心之余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了小女儿,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要求小女儿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杜某的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签订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被告赡养杜某,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好杜某。现杜某年事已高,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杜某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现杜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无论老人是否有财产,赡养老人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老年人依照赠与合同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继承权,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有的子女在处理遗产时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产,不给老人应得份额,以致老人被迫起诉时,无法举证证明遗产范围。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继承权被儿媳或女婿侵害的情况。

  此外,还有子女违背老年人意志处分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在涉老财产纠纷中,由于老年人授权不明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如老年人签发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由子女代办拆迁安置房手续,而子女擅自将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将退休工资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代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绝归还。在一些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子女,意欲占有父母的财产。

  “免费”体检买回高价保健品

  “免费量血压”成了公园老年人扎堆的一景儿。2014年以来,蔡某组织孟某等人冒充医学院校实习生到湖州市、县各公园、菜场附近以“免费量血压”的方式,登记老年人信息。

  此后,便打着“免费体检”的借口,骗得老年人信任,将老年人骗至酒店会议室听健康讲座。

  史某等人冒充医学专家给老年人问诊、开健康讲座。讲座上将廉价保健品充当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推销,以人民币898元的高价卖给老年人,共骗得8万余元,先后有十余名老年人受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蔡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干。

 ■法官说法:

  近年来,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案件频发,如本案的“保健养生购物”,还有“神医治病”、“通信诈骗”、“集资诈骗”等等,骗子的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老年人防范意识不强就很容易给骗子可乘之机。

  其实,由于城镇老人很多有退休金、养老金等,平时支出又不大,手上会有一些闲钱,老年人又很容易被蒙骗,因此不仅诈骗案件增多,涉老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等也多发生在城镇老年人中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老年朋友们务必提高警惕性,多多关注社会各界关于防范诈骗的相关宣传报道,谨防上当受骗,同时我们司法机关也会进一步加大对这一类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旬老人动粗致人受伤领刑

  沈某与朱某均已年过六旬。2015年4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沈某将朱某推倒在地,致使朱某腰部受伤。经鉴定,朱某腰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沈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各项身体机能都在退化,反应也在变慢,如果发生一些肢体冲突,也更容易受伤。

  不仅发生肢体冲突会导致受伤,由于老年人反应能力比较差,交通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受到碰撞或摔倒极易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相对较高。2012年以来的涉老案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等人身伤害类案件有5315件,占涉老案件总数的50.4%。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想提醒老年朋友们,遇事需冷静,为了一点琐事无论是伤害了别人还是伤到自己,都是得不偿失的,同时也应为年轻人树立榜样,营造一个友爱、和谐的社会氛围。

  ■记者观察

  尽快完善社会

  养老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速,老年人口不断增多,我国正逐步进入老年型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截至2014年底,湖州市户籍老年人口58.75万人,占总人口22.2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七个百分点。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人数的增多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湖州中院此时发布老年人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正当其时。

  老年人的维权意识虽在不断提升,但其知识更新、表达能力、反应速度等方面存在先天的劣势,在没有专业人士帮助的情况下自身诉讼的能力较为薄弱。部分老年人还存在思想偏执、“倚老卖老”心态,认为闹事就能获得利益,闹事就能解决问题,采用各种激进的手段,如信访、闹访、缠访、下跪、毁坏法院财物、谩骂工作人员等,向法院施加压力,并以伤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作为威胁手段。

  要解决涉老纠纷,尚需加快推进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使老年人能有尊严地生活。同时,要细化措施使老年人维权新问题“迎刃而解”,加强精神赡养的操作性,一方面通过缓解青年人生存压力,完善探亲休假制度等综合施策,另一方面对精神赡养的内容、标准以及不履行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要细化老年人监护制度,建议按照老年人事理辨识的衰退程度,划分不同的监护等级,采取不同保护措施。要推进纠纷化解前移,加强与老龄委、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敬老院的沟通协调,强化涉老案件的源头治理。扩大涉老案件法律援助范围,让更多主张合法权益的老年人获得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同时推进部门协作,建立“老年人维权大网络”,就老年人维权建立合作平台,集信息共享、纠纷处置、社会救助等功能于一体,使老年人维权有方法、有途径、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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