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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书离职期满可索保密金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于:2015/11/4 11:48:09   点击:

法制日报记者  郭宏鹏

  法制日报通讯员 黄 安 方文力

  2009年3月底起,朱某开始在江西某液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同年10月,双方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书》,其中含有保密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在朱某不违反这些约定的前提下,该公司需支付一定的业绩奖金及保密金,每年年终时支付50%,剩余50%作保密及工作信用金,到合同期满后两年内付清。

  2012年11、12月,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两月工资未及时发放。2013年1月31日,朱某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拖欠工资为由离职,提起劳动仲裁,后经法院判决,判令该公司支付朱某的工资、工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今年6月11日,朱某以解除劳动合同已期满二年,要求支付近四年来剩余的业绩奖及保密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审理后,一审判令该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朱某业绩奖及保密金3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朱某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已经法院终审确认,因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朱某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自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起,合同期满已满两年,朱某可予主张支付剩余的50%业绩奖金及保密金,故对其相应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朱某在该公司工作三年零十个月,按劳动合同约定计算,该公司应支付朱某业绩奖及保密金共计5.1万余元,扣除原已支付的2万余元,尚应支付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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